都是飞地,彼此不相连,独自面得对日苏两大强国,不得建设防御工事及海陆军基地,又不能在地徵兵,这不是要陷害人吗?」其他长辈团也在席上议论纷纷,觉得国联的规定是一场坑人的把戏。
「大家稍安勿躁嘛!等我先全
说完,大家再来讨论嘛!先不要急。」贾米森的中文越来越溜,成语随口就来。
等到王家阵营的人全都安静了之后,贾米森继续说:「本来依据国联的规定,託
地分为三种,第一等託
地的规定是,当地人民大
已经能够自治。也就是已经达到基本可以独立成为国家存在的程度,但因为未曾建国过或已经失去独立很长一段时间;所以暂时得接受託
当局提供的行政建议和协助,直到能完全地独自生存。当然,託
当局在当地政府的主要施政,应以当地群眾的期望为主要考虑角度,即便无法再度建国,也得实施高度自治。例如,前鄂图曼土耳其所控制的地区,像是刚刚独立建国的伊拉克或仍在託
的巴勒斯坦、叙利亚等地,而你们申请的北海
、琉球王国符合这款规定。但目前虾夷王国和琉球王国的王室已经绝嗣,是否採用这一款原则,建议你们在当地先
一些民意调查。
第二等託
地则未达自治标准,需要託
当局进行更大力度的控制。託
当局必须在保证该地区的文化自主意识和宗教自由的前提下,担负起该地区的行政责任。当然,託
当局不能在当地进行
待
及违反人权的政策,譬如
隶贸易、供应军火让当地治安混乱或彼此交战,或在当地禁酒的情况下提供酒类。当然更不可能规划军事设施及对当地人民提供军事训练。国联会员国在当地可自由及公平地贸易,託
地人民亦享有基本人权及平等的商业贸易权利。这些託
地多是位于西非和中非次撒哈拉地区的前德意志第二帝国
民地或保护国,像是託
给比利时卢安达、乌隆地,託
给英、法的坦噶尼喀(坦尚尼亚)、喀麦隆、多哥兰(迦纳)等地。当地文化并未完全开化,
落经常交战,所以你们知
为什么国联要这样规定了吧?台湾有许多住民会械斗,山地原住民甚至听说会出草,比较符合这项规定,还有泰国南
有宗教游击队,也算符合。当然,这一切你们还是要调查清楚。
还有第三等託
地,这是託
当局能获得全面授权完全
治的地区。通常是鑑于该託
地的人口稀少、或者国土面积小,或者和文明中心地区距离遥远,或者地理位置接近託
当局
理范围的边界、或者有其他状况,託
当局可以视该託
地为託
国的一
分,而完全以该託
国之法律所
辖。像是西南非洲(纳米比亚)和原德属南太平洋诸岛,分别由英属澳洲、日本和英属南非统治。你们佔领的东西伯利亚、东北亚滨海区应该都算是这一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