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参与的制度,而非只有选举当中的投票行为而已。
老百姓缺乏民主概念,不单单是缺乏知识而已。知识可以教育,但习惯却得透过示范、探索彼此底线才能养成。而恰恰好,民主制度的建立,最重要的就是民主习惯的建立。什么是民主习惯呢?简单说,就是自由、责任和法律解决三种习惯。人
、财產、思想等基本自由不受侵犯是民主的基石,没有这些就没有独立人格,当然就谈不上民主。中国老百姓习惯表面顺从,背后干譙,
本不敢,也不愿意试探维护自由地法律底线在哪,尤其对官府更是如此,因此恶法良法一
遵守。
顺从就不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,官员更是理所当然地恣意而为。台湾的经验一开始就是老百姓敢反抗,当然也得政府真正落实打不还手,骂不还口的退让政策。知
老百姓能和平表达不满,之后,维护权益的概念才开始深入人心,无论是平
老百姓或是官员,才能形成一种「你抗议,我改进」民主习惯。不过政府的退让是另外一种由上而下建立民主制度的因素,得后面再说。
有了捍卫自
自由的概念,才会开始担负起公民的责任,从选举、参选到公民复决,在在都需要极大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感。不然选举就只是买票卖票横行的形式主义;参选就只是既得利益者分赃的游戏;公民复决
本不会通过,因为参与的人数永远低于门槛…。
台湾的法治一直遭人詬病,除了制度的问题之外,基本上是全民都没有建立起法律解决衝突的概念。美国人任何一件小事,包
邻居太吵,都可以上法庭。但华人就怕打官司,加上打官司成本过高,裁判费、律师费都贵的吓人,在台湾,没有十万台币以上的费用,
本打不起一场民事官司。政府更是推波助澜,不想方设法降低打官司门槛,却反其
而行推动调解制度。其实官司越打,老百姓会越理
,不会让小小衝突演变成像仇人一样,因为大家会习惯:「有衝突,法院见。」自然而然就不会把打官司视为一种报復,而是很理
的将它视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公平合理的仲裁方式。进而司法的威信才能建立,才能真正与行政和立法并行,达到三权分立的目的,不再视为是行政权的附庸。
由于缺乏这些民主习惯的基础,所以由下而上推动民主制度的基础不存在,因此想像美国一开始就建立较为先进地共和制的机会很渺茫。
如果要採取上而下的推动,就需要
到两件事,一是掌权者的忍让,或者说妥协;二是建立朝野非武装对话的习惯。前面的概念来自英国,英国王室对贵族和大资本家的退让,才让大宪章有机会通过。后面的概念则是以法国大革命作为反面的教材,法国就是朝野不同阵营的革命党人不断武装对抗,人们觉得不安定,才会让共和制度摇摇
坠,让集权皇权能不断復辟。